第一,假如光强很低,例如用作显示或信号的常用LED,尽大部分符合IEC/EN60825-1的1类的要求,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检测。在判定时,盖子、光学和类似部件应用手拿掉。在报告中应指出光强经过判定符合IEC/EN60825-1标准中1类激光的要求,没有检测。
第二,在其它情况下,照明设备制造商应被要求提供一个基于相关试验的声明(例如从LED制造商处),以表明LED模块的辐射没有超过IEC/EN60825-1标准中1类或带或不带光学器件时1M类的要求。在报告中应注明判定是根据制造商的声明。
第三,假如不能提供声明或者我们不能肯定如何判定,则应根据IEC/EN60825-1标准进行检测。在报告中应指出已进行丈量。对于带属于2类激光种别的光源的照明设备,应根据IEC/EN60825-1标准将此照明设备作为一个激光器对待,此照明设备应符合相关的激光器的安全标准要求。
对于生产LED照明设备的厂家来讲,根据这个CTL决议可以有三种方法进行LED照明设备的检测。第一是声明,第二是根据LED生产厂的报告或检测结果进行声明,第三是送到权威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辐射安全性的检测。假如所用的LED不属于属于1类或1M类,则应按照激光器处理,需要符合相关的激光产品的安全要求了
来源:半导体照明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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